索引号: | 120/2021-00017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信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2-28 |
文号: | 苏政办发〔2021〕1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滚球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探索完善与个人职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教育等行业多点执业新模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智慧交通、智慧教育、网络零售、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强化健康服务和养老资源有效整合,促进基层社区“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加强对互联网平台服务协议的监管与指导,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培育互联网初创企业、成长企业,重点促进龙头企业、平台型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网约车发展,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合作,加快出租汽车“巡约一体”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规划设置相对固定的临时摊点经营场所,引导个体商贩在指定区域内有序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扩面,加大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征信等数据共享力度,促进银行机构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推广使用应收账款平台,鼓励商业银行依托平台优化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作用,推广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政银合作产品,重点支持首贷户和信用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全面清理缩小保障范围、提高政策门槛等违规行为。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推广大数据比对、符合即享受等有效做法,确保补贴政策“应知尽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审批管理服务。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线上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柔性引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离岗创办企业。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或线上零工市场,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再次提供就业证明材料。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新职业发布应用和统计监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引导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积极参与新职业标准制定工作,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新职业培训课程。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建立新业态灵活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劳动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纳入城镇新增就业统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针对性培训。完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上述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推动建筑装修行业提质扩容和产业工人技能提升,鼓励依托大中型项目现场开展技能评价。建设省级创业培训项目库,将引进实施的省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制定互联网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新业态行业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引导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我省户籍和在我省就业并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外省户籍的,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帮扶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因缴费困难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加强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支持灵活就业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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